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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能不能随意转让?
2017-11-26 01:15:49 来源:张林华
导读:双方签订宅基地转让合同,因未按约定使用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法院却判决合同无效,到底为什么?我们将用案例为您分析。
案件事实:双方签订宅基地转让合同,未按约定使用
张某某(作为甲方)、袁某(作为乙方),在2013年8月1日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该协议所约定的主要内容为:1、甲方将位于米东区古牧地皇渠沿村1队的宅基地转让乙方,在该宅基地上有盖板结构房屋间,盖板结构车间1间,建筑面积250平方米,砖木结构猪舍32间,建筑面积400平方米;2、转让价格为186万元,签订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付款50万元。余款在2014年8月日付70万元,2015年8月1日付62万元。甲方在乙方给付第一笔款后30日内交付该宅基地给乙方;3、该宅基地村委会同意转让证明由乙方自行在村委会开具,甲方不负责此证3明的开具责任。该协议签订后袁某向张某某支付转让款50万元。后袁某在该宅基地上修建两栋住宅楼转让他人。
法院判决:转让协议无效
张某某与袁某所达成的宅基地转让协议虽系双方合意形成,但涉及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作为买受人的袁某并不是涉案宅基地的米东区皇渠沿村村民,其与张某某协议转让宅基地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所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应属无效合同,对于张某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张某某与袁某在2013年8月1日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
律师说法: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据此,现行法律禁止农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当事人转让宅基地,上述法律应当理解为法律强制性规定,并且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本案中袁某不是古牧地皇渠沿村的村民,当事人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合同无效情形,所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当属无效合同。
以上就是遇到如何正确转让宅基地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合同法方面的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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