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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期间出台行政文件,合同是否可以解除?
2017-12-05 15:12:12 来源:
导读: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在房屋租赁期间出台行政文件的情况,那么此时的合同是否应该解除?合同是否还有效?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答。
案例简介:房屋租赁期间出台行政文件,原告要求解除合同
原告甲医院系饶平县××镇菜场街134号中医院第一幢门诊住院办公楼(总件)、第二幢制药室的权属人。2010年7月1日,原告甲医院与被告谢某签订了一份《铺面租赁协议》,该协议载明:甲方(即原告)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将已有的位于饶平县××镇菜场街中医院门诊部首层的商铺1间(即金嘉大药房相邻右侧铺),面积约35平方米出租给乙方(即被告)经营使用;租赁期限为13年6个月,从2010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每年租金3万元,乙方应于每年7月1日至10日交付当年度租金;乙方应依法经营,不得利用租赁物搞非法经营活动,不得将租赁物作为抵押物,甲方同意乙方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者用于合法经营或住宿等;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单方解除合同,若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应确保乙方租赁权,在租赁期间,如因“权属”纠纷,应由甲方负责理会清楚;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涉案租赁物交付被告经营使用。被告亦依约向原告交清了2016年6月30日之前的租金。2016年3月10日,饶平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饶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的通知》(饶府〔2016〕8号),要求各镇政府、韩江林场、县府直属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饶平县财政局拟订的《饶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益管理办法》)。该《收益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经营性用途,应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将单位的资产用于出租、出借等经营性用途。原告收到该文件后,遂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如上述所请。
法官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甲医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原告甲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说法:无约定或法定情况,合同不可解除,应当继续履行
1、《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原告甲医院与被告谢某于2010年7月1日签订的《铺面租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缔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承租涉案租赁物后,依约履行了按期付还租金等合同义务,并没有违约行为。原告亦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不得单方擅自解除合同。
2、《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
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协议履行期间,原告以收到饶平县人民政府2016年3月10日发布的饶府[2016]8号文件为由,请求解除上述《铺面租赁协议》,并要求被告腾退出向原告租赁的饶平县××镇菜场街中医院门诊部首层的商铺1间,将该商铺交还原告占有、管理、使用。因饶府[2016]8号文件是饶平县财政局为规范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工作而制订的,并不是禁止或解除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的规定。而且,上述《铺面租赁协议》签订时间远早于饶府〔2016〕8号文件的发布时间,被告自合同签订后,一直能够自觉履行缴交租金等合同义务,并没有存在违约的情形。可见,本案并不存在可予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因此,原告要求解除上述《铺面租赁协议》,证据不足,理由不成立。
以上就是房屋租赁期间出台行政文件,承租人要解除合同该怎么办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合同法方面的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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