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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无人支付债务怎么办?
2018-02-12 22:28:31 来源:
导读: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将自己的债务转让出去的情况,由自己的债务人向自己的债权人履行债务,但是如果自己的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怎么办有?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分析。
案例简介:债权转让后无人支付债务
范某分多次向彭某借款,双方于2016年6月16日进行结算,结算单内容为“经双方在2016年6月16日,在正锡投资公司,由范某与彭某对范某欠彭某债务情况进行核对结算,通过双方结算最后确认以2700000元作为债务总额,双方签字确认。2016年7月2日范某(甲方)与彭某、彭某某、朱某(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一、甲方确认截止2016年6月30日止,共拖欠乙方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计人民币壹仟壹佰玖拾万零叁仟叁佰壹拾元整(其中彭某某的借款本金为陆佰万另柒千元整,利息为叁拾肆万玖仟捌佰壹拾元整;彭某的借款本金为贰佰伍拾叁万元整,利息为壹拾柒万元整;朱某的借款本金为贰佰陆拾伍万元整,利息为壹拾玖万陆仟伍佰元整);二、甲方确认拥有对江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壹仟捌佰万元整(有叁张银行转账凭证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现甲方愿意将这壹仟捌佰万元整的债权整体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2016年7月2日范某向江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本人范某(身份证号码)享有贵公司的购房款债权18000000元整(大写壹仟捌佰万元整),经与彭某某(身份证号码)、彭某(身份证号码)、朱某(身份证号码)三人协商,2016年7月2日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本人拥有贵公司的购房款债权18000000元整(大写壹仟捌佰万元整)依法转让给上述三人,为明确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现正式发通知书告知贵公司,由贵公司将本人拥有的购房款债权18000000元整(大写壹仟捌佰万元整)向上述三人履行债务,视为向本人履行了债务,特此告知,告知人范某”。现范某以江西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向其履行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债务为由诉至法院,引发本案纠纷。
法官判决:十日内履行债务
被告江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对范某的18000000元债务范围向彭某支付27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350000元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6年7月2日开始计算至清偿之日止),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律师说法:债权转让协议有效,应履行给付义务
1、彭某与范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范某向彭某出具的借条、结算单、承诺书等予以证明,范某在2017年12月26日在本院制作的调查笔录中也承认了借款的事实,本院足以认定范某欠彭某2350000元本金及利息。后范某于2016年7月2日与彭某签订书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范某对被告江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彭某,范某在本院制作的调查笔录中也承认该债权转让协议上的签名系其本人签的,此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不容置疑,且范某对被告江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为购房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形,因此,彭某与范某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系其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已书面告知被告江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故彭某与范某签订的该债权转让协议有效。
2、范某在与彭某签订书面的债权转让协议后,范某于2016年7月2日向被告江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书,书面告知了被告江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范某既已书面通知被告江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那么该债权转让协议就对被告江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生法律效力,故被告江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在范某的债权范围内向彭某履行给付义务。
以上就是项债权转让后无人支付债务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合同法方面的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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