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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夫瞒着三姊妹取得承包权 ,她们能否主张合同无效?
2018-03-10 19:21:53 来源:
导读:现实生活中家人中经常会因为土地承包那些事,将自己的亲属诉诸法院,到底是什么原因让他们与亲人对簿公堂?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分析。
案例简介:姐夫瞒着三姊妹取得承包权
祝甲、祝乙和祝丙三人与刘某之妻祝丁系同胞姐妹,与其父母亲祝某、郜某系本市东城街道办事处王家湾村××组的村民。1980年冬,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时,祝甲、祝乙和祝丙、祝丁及其父母以祝某为户主在王家湾村××组承包了10块田土共8.62亩。1982年9月,刘某与祝丁结婚。1984年5月,刘某从本市团堡镇迁到王家湾村××组,落户到祝某家。后二人因与父母关系恶化和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家另过。随后,原告姐妹相继成年成家,或外出打工。婚后,祝甲仍在王家湾社区居住,原告祝乙、祝丙虽已出嫁,但在婆家均未分到承包地。1986年秋,郜某因病去世。2000年8月17日,利川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进行常住人口登记,以祝某为户主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中成员有祝以、祝丙,以刘某为户主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中成员有祝丁及其子女。王家湾社区二组土地自第一轮土地承包到第二轮延包未作调整,第二轮延包仍按第一轮承包的人口和地块继续承包。2005年8月完善土地延包资料时,刘某不通知原告姐妹三人,瞒着祝某,擅自以自己为户主与原王家湾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2013年2月,原告父亲祝某因病去世。2016年秋,社区干部通知原告三人对承包地重新进行确权登记时,原告三人才发现原王家湾委会已将上述承包地块发包给刘某了。原告三人申请王家湾社区调解多次,但刘某不同意,调解未成。
法官判决:确认合同无效
确认被告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王家湾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刘某于2005年8月25日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王家湾社区居民委员会、刘某共同负担
律师说法:违反法律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本案中,祝甲一直在王家湾社区居住,祝乙和祝丙虽已出嫁,但在婆家未取得承包地,三原告在王家湾社区二组仍享有承包经营权。二被告在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时,在三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先由祝某为户主承包的地块发包给以刘某为户主的刘某、祝丁及其子女人,剥夺和侵害了三原告的承包经营权,二被告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该合同应属无效。
以上就是姐夫瞒着三姊妹取得承包权 ,她们能否主张合同无效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合同法方面的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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