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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租村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2017-05-01 15:52:29 来源:
导读:擅自出租村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一、案情简介:擅自出租村民集体土地
2012年,村委会主任徐某与王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村小组2.36亩土地出租给王某经营。该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三十年,自2009年5月3日至2039年5月3日止,包括复耕后后续10年,承包土地为2.36亩,承包费为1000元一次性交清。合同签订后,该土地一直由被告王某管理、使用。2014年,村民小组以被告徐某以个人名义与被告王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属无效合同,被告王某擅自变更用途用于个人房地产开发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判决:租赁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所争议的2.36亩土地属于村小组所有,该土地出租涉及到全组村民的利益,依法应当通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被告徐某未经小组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即以个人名义及村民委员会名义将涉及全组村民利益的2.36亩耕地发包给被告王某,不但属于无权发包,而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 关于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报请村民会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存在着具体使用面积及四至说明不祥、履行期限不明确、承包金过低显失公平的情形,该合同损害了村民小组村民的利益,依法应认定该合同无效,故对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观点,认为原判认定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并无不当。
三、律师说法:租赁合同是否无效
本案属于典型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村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对外承包直接关系到每一个村民的切身利益,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否则承包(或是租赁)合同将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
以上就是关于“擅自出租村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的案情介绍,在这里提醒大家,生活中具体问题需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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