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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炒股3月损失50万 最终认定民间借贷追回损失
2017-08-13 22:37:46 来源:张林华
导读:四川的龙女士委托他人运作自己的理财账户,进行炒股,不料3个月间账户就从60万元锐减到不足10万元。炒股的人都熟知我国证券市场严禁出借本人理财账户,进行炒股。那么龙女士又是怎样追回损失的呢?
案例看点:委托理财不料出师不利
新浪新闻讯:2017年1月,四川的龙女士与邓先生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约定邓先生在龙女士所有的华西证劵公司四川自贡信用账户中进行投资理财,金额为60万元,龙女士在委托期限内不得动用该资金,全权委托邓先生具体运作,委托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邓女士每月固定纯利润3万元,剩余部分全部归邓先生,每季度末双方进行结算,结算后保证原告资金账户中拥有本金60万元或60万元市值,亏损全部由邓先生承担。
据龙女士回忆,到2017年3月15日,其资金账户剩余本金已不足10万元。就此,龙女士通过短信要求邓先生不再进行炒股操作,并要求终止该协议,并要求邓先生赔偿本金损失50余万元。
赔偿未果后,龙女士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邓先生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名义委托,实质借贷
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认定《委托理财协议》的性质问题。尽管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合同的名称为“委托理财”,但《委托理财协议书》约定:邓先生具有经营决策权,全权运行理财账户;龙女士每月固定利润叁万元,剩余部份全部归乙方;经营亏损全部归乙方。而根据上述内容,实际是龙女士取得固定收入,其余盈亏由邓先生自行负责。因此其委托理财协议的性质为借贷关系,而不是委托理财合同,而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因此法院判决同意龙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合同内容决定合同性质
《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资者不得将本人的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依据上述法律,普通的委托他人炒股的协议将会以违反强制法律行政法规,认定无效。但合同的性质不能仅看合同的名称,而更应当根据合同的内容来确定。本案中,因龙女士对账户并无实质经营,约定理财收益固定,因此其理财协议被认定为借贷合同,最终追回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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