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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主隐瞒网约车“身份” 交通事故保险未获赔偿
2017-08-06 20:49:55 来源:张新华
导语:当今,网约车因为其使用便捷,费用相对低廉的优势,很受欢迎,于是很多私家车主在网约平台注册,经营起了网约车业务。可殊不知,网约车已属于“营运车”,不同于一般的私家车。此时再隐瞒“网约车”身份办理相关保险,遭遇交通事故后的保险赔偿可就真成了问题。请看下文李某的案例。
案情回顾:隐瞒“网约车身份”投车险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腾讯新闻报道:北京市的李某今年1月份为其小型轿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间内,李某驾驶该车与乙某的车辆相撞,且经公安机关认定,李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甲保险公司在定损时发现,李某是某网约车平台签约司机,事故发生时正是通过该网约车平台APP接单从事营运行为,于是拒绝对甲某车辆损失承担保险责任。后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甲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险限额内赔付施救费、车辆损失。
法院判决:网约车为“营运车” 改变车辆用途属违约
法院认为:在李某与及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险保险合同上,其明确载明,车辆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即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但李某实际职业是某网约车平台的司机,在事发地点是为了接单。也就是说,李某以“非营运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但其事实上通过网约车平台实施了收费营运活动,改变了投保车辆用途。因此,甲保险公司对李某非营运性质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时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保险责任,从而不予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被保险人负有如实告知的合同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目前,部分私家车主在从事网约车服务时,基于成本考虑或法律常识缺失,仍按非营运车辆的标准缴费投保。一般而言,非营运车辆发生事故的概率明显低于营运车辆,保险公司在计算两者保险费率时会加以区别对待。私家车主在投保时如将对车辆的真实用途这一关键信息刻意隐瞒,就违反了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因此,私家车主如在保险期间内变更车辆用途,从事营运性的网约车服务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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