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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以“炒房”为目的的买卖合同,合同是否认定不成立存在可辩空
2017-04-23 17:45:20 来源:
导读:签订以“炒房”为目的的买卖合同,合同不成立?合同是否认定不成立存在可辩空间。
一、案情简介:签订以“炒房”为目的买卖合同
2016年3月,尤某某与吴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以81万元购买吴某某的房屋一处,并约定同意买方在办理该房屋手续时过户给第三方。后来吴某某发现尤某某系从事炒房的人员,便明确表示解除合同。
尤某某认为双方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合同成立有效,吴某某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遂将吴某某起诉到法院,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吴某某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其损失。
二、法院判决:买卖合同不成立
法院围绕合同缔约履行过程,约定过户第三方的目的等方面进行了审理,认为原告尤某某利用其具有的房源信息优势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优势,签订该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转售他人,并非要购买被告名下的涉诉房屋,其签订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买卖合同不成立,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律师说法:合同是否认定不成立存在可辨空间
从这次法院判决的结果可以看出法院对于以“炒房”为目的而签订的合同效力认定出现另一种观点,出于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真实考察及分析合同签订的目的,也为了保障房屋买卖市场的健康发展及抵制当下的“炒房”行为,法官判决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
而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判决也是于法有据。
但以“炒房”为目的而签订的合同是否认定不成立存在可辨空间,法律条文并无明确禁止“炒房”行为。如果买方与卖方已经签署了买卖合同,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合同履行并无障碍,买方再次处置房屋是其合法的权利,应该受到保护。
以上就是关“签订以'炒房'为目的的买卖合同,合同是否认定不成立存在可辩空间”的案情介绍,遇到相关问题,建议您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以免给您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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