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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和定做合同,如何区分买卖合同和定做合同

2017-06-26 08:42:35 来源:


买卖合同和定做合同,如何区分买卖合同和定做合同

导读:在生活中,若不能辨别买卖合同和定作合同,该如何区分呢?

一、案情简介:买卖合同和定作合同

2012年1月16日,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定作冷轧管机一台,共计价款178.3w元,2012年5月1日前交货,质保期一年。付款方式为预付50w元,提货前付100w元,调试结束付19w元,其余一年内全额付清,付款50%现金,50%承兑。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交付。被告分别于2012年付预付款50w元,2013年6月支付定作款100w元,2013年7月支付定作款3w元,2013年11月支付定作款5w元,2013年12月支付定作款8w元,余款12.3w元至今未付清。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定作款12.3w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定作关系,而是买卖关系。原告提供的产品存在瑕疵,被告在质量保证期间提出了质量异议,但原告未予修理,被告才拒付剩余款项。未付款项实际为质量保证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该部分款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判决:双方系定作关系

经法院审理,双方存在以下争议:

(一)原被告之间是定作关系还是买卖关系

原告认为双方系定作关系,并提交合同附件一份。被告对附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合同书上明确写明是买卖合同,双方之间系买卖关系。法院认为附件上加盖有被告的合同专用章,被告虽不认可附件的真实性,但对印章的真伪未提出鉴定申请,故法院对原告提交的附件予以确认。附件内容显示,原告是根据被告的要求制作冷轧管机,故双方之间系定作关系。

(二)原告交付的冷轧关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被告认为原告交付的冷轧管机存在质量问题,并提交“冷轧机限期整改”一份。原告对该份证据上原告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无异议,但对该份打印件上手写部分内容有异议,认为是被告在原告法定代表人签名后填写的。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了无手写部分内容的“冷轧机限期整改”一份。对原告提交的该份证据被告认为系复印件,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因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明确表示就质量问题另行主张,故法院对原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暂不予认定。

最终法院认定该案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定作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定作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剩余定作款12.3w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的抗辩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因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质量保证金未作约定,且被告明确表示就质量问题另行主张,法院对被告提出的未付款项为质量保证金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三、律师说法:如何区分买卖合同和定作合同

从此案可看出,本案争议焦点的解决主要在于如何辨别定作合同与买卖合同,对于定作合同与买卖合同,笔者在此做下简单的区分:

(一)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定作合同则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是指承揽人用自己的技术、设备、材料和劳力,应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买卖合同与定作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

1、买卖合同转移的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定作合同的标的则是特定的劳动成果。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定作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

3、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无权过问出卖人生产经营和标的物取得情况,定作合同的定作人有权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前提下对承揽人的工作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4、一般来说,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般形成于合同订立之前,而定作合同的标的物一般形成于合同订立之后。

在此案中, 原被告在合同上约定原告为被告定作冷轧管机一台,可见是原告应被告的特殊要求制作冷轧管机,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即定作合同。

以上就是关于“买卖合同和定做合同,两者如何区分”的案情简介,若您在生活中遇到具体问题,建议您咨询我们的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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